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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盐湖区******民委员会、运城市盐湖区水务局、第三人山西***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02民初7282号 原告:***,男。 被告:盐湖区******民委员会。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水务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盐湖区******民委员会、运城市盐湖区水务局、第三人山西***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运城市盐湖区水务局、第三人山西***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昝 蕊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