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盐湖区******民委员会、运城市盐湖区水务局、第三人山西***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02民初7282号
原告:***,男。
被告:盐湖区******民委员会。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水务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盐湖区******民委员会、运城市盐湖区水务局、第三人山西***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运城市盐湖区水务局、第三人山西***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昝 蕊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