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25民初86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
被告山***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教场巷34号1幢1**3号A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
原告**与被告山***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山***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