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民终2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办主任。
上诉人山西***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6)晋0822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受伤后意识不清,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系其妻子***代被上诉人***所为。被上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妻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均未经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原审法院径行将被上诉人***的妻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并进行诉讼,明显不妥。综上,原审判决程序明显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16)晋0822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溥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