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803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精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XXXXXX3F。
法定代表人:陈堪兴。
被执行人:湛江市渔人码头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8X。
法定代表人:罗富。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精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渔人码头商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803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湛江市渔人码头商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精美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8948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湛江市渔人码头商业有限公司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以(2021)粤0803执374号执行裁定书,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湛江市渔人码头商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2222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702.27元);于2021年7月23日以(2021)粤0803执3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湛江市渔人码头商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XXXXXXXXXX(产权证号:粤(2××7)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5号)。经向湛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振邦
审 判 员 袁锦华
审 判 员 潘志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辉华
书 记 员 陈振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