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7095号
原告:湛江市精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中**万达广场**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46294383F。
法定代表人:陈堪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青,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里森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三园**院**楼**码:91110105339769097C。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奇。
原告湛江市精美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里森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青、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浪漫辉煌一理查德?克莱德曼钢琴演奏会湛江站〉投资合作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本金人民币28万元(币种,下同),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标准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14日利息为3215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7000元;4、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2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浪漫辉煌一理查德?克莱德曼钢琴演奏会湛江站〉投资合作协议》(合同编号:LS/JMGG-1902[04])(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主要有以下约定:1、合作项目演出名称:《浪漫辉煌一理查德?克莱德曼钢琴演奏会湛江站》,演出时间暂定2019年6月30日,演出艺人为理查德?克莱德曼及其特邀嘉宾,演出地点湛江;2、被告为本项目的主办单位,原告为联合主办单位,被告及其他股东占本项目投资额的80%,原告占本项目投资额的20%,所有权益与盈亏责任均按此投资比例来分配与承担,项目总成本预算为140万元,原告须支付投资款28万元,若预算产生变动需双方一致书面同意方可执行;3、被告作为项目的财务运营主体,负责项目的所有支出、收入,严格按照预算规定承担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等义务;原告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成本及收入产生疑问,被告应及时做出解释和提供资料证明;4、可分配收益=项目总收益=项目总收入(票房收入+赞助收入+其他收入)-项目运营成本-相关税费,其中项目总收入不包括原被告的投资款;被告保证其所负责支出部分的真实性,不得有任何性质的欺诈和隐瞒;5、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项目结算报表后且与票务公司票款结清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按照原告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利润,将本金及分配利润汇至原告指定帐户,若项目实际支出成本低于原约定成本预算,多出部分划入可分配收益,若项目实际支出成本高于原约定成本预算则就多出部分按投资比例进行承担;6、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约定义务,即构成该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守约方本合约标的金额30%的违约金;7、约定管辖。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转帐交付投资款28万元给被告,被告负责合作项目演奏会的运营主要工作。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被告从未告知原告项目成本超出预算,也从未提出预算产生变动要求原告书面同意的意见,更没有向原告汇报过演奏会每个进度财务收支情况。2019年6月30日晚上20时,演奏会如期在湛江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馆举行,演奏会结束后,作为主办单位和项目财务运营主体的被告,没有向原告汇报整个项目情况,也没有提供项目收入与支出的相关票务数据依据、合同、凭证、发票等资料给原告核查用以结算。原告与项目另一股东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大公司,其与被告另外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发现被告在整个项目操作中,在票务及其他收支方面存有众多问题,其中超过预算的支出,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也没有提供证明资料。根据合作协议第2.2条和第3.2条约定,被告有“严格按照预算规定承担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义务,对原告“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成本及收入产生疑问”,被告有“应及时做出解释和提供资料证明”的义务,为此,原告与蓝大公司通过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问询,并多次联名发函,要求被告汇报整个项目情况并对存在的财务问题提供资料予以解释及证明,但被告一拖再拖未予解决,其行为已构成违约。2019年11月11日原告提出最后的协商解决方案,要求被告返还项目投资款28万元,否则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但被告不予回复。综上所述,被告违约、不提供项目财务收支的证明资料与原告进行结算、未向原告支付投资款本金及利润收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实现收回投资款及分得利润的合同目的,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以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全部投资款并承担原告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的方式,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诉讼请求。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2项中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被告辩称:首先是原被告合作的项目已经结束,虽然项目亏损了,但是被告也正常按照合约规定的时间给出了结算报表,现在原告对被告的结算所发生的一些金额或者是数据有异议,被告保持自己的观点。结算报表为什么一直没有结算,是因为这里边有一笔赞助款还没有收回,所以说一直还没有办法结算。而且被告给所有股东的结算报表都是一样的,都是按照正常实际产生的金额来结算的,所以原告要求整个项目按照投资本金返还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个项目是亏损的,正常来说是应该按照所有的股东的比例来承担这个亏损。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2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浪漫辉煌一理查德?克莱德曼钢琴演奏会湛江站〉投资合作协议》(合同编号:LS/JMGG-1902[04]),双方约定合作项目名称为《浪漫辉煌一理查德?克莱德曼钢琴演奏会湛江站》,演出时间暂定2019年6月30日,演出艺人为理查德?克莱德曼及其特邀嘉宾,演出场次1次,演出地点湛江。该协议第1条第1.1款约定,甲方为本项目的主办单位,乙方本项目的联合主办单位,项目由甲方主导,整体运营由甲乙双方共同运作,合约生效后,甲乙双方与其他股东成立项目组委会,各自委派项目经理、票务人员及财务人员,双方共同审批监管。甲方及其他股东占本项目投资额的80%,乙方占本项目投资额的20%,所有权益与盈亏责任均按此比例来分配与承担。第1.2款约定,本项目总成本预算为140万元,其中演出……本项目中,乙方占本项目投资额的20%,因此关于项目成本预算,乙方须支付甲方28万元,若预算产生变动需双方一致书面同意方可执行。协议第1.4条第1.4.1款约定,乙方于协议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如下指定收款账户支付本项目乙方全部投资款28万元,并提供银行转账证明。协议第2条第2.1款约定,甲方(或甲方指定关联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财务运营主体,负责本项目的所有支出、收入(包括售票和赞助收入)。协议第3条第3.1款约定,乙方按本案项目预算总成本的费用,以资金投资方式占本项目投资额的20%股份,同时享有上述比例演出收益的权益和承担亏损的义务。协议第4条第4.1款约定,本项目乙方收益计算公式为:乙方收益=本项目可分配收益×乙方投资比例。可分配收益=本项目总收益=本项目总收入(票房总收入+赞助收入+其他收入)-本项目运营成本-相关税费。其中本项目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门票销售收入、招商赞助收入、广告收入等及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收入(不包括甲乙双方的投资款)。第4.2款约定,甲方保证其所负责支出部分的真实性,不得有任何性质的欺诈和隐瞒,如有上述类似行为被证实,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发生金额支付违约金。协议第5条第5.1款约定,在本项目演出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项目结算表。乙方在收到项目结算报表后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乙方确认该报表;甲、乙双方在签字盖章确认项目结算报表后且与票务公司票款结清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乙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利润。并将该站的本金及分配利润汇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须收到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具乙方分配的利润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甲方。第5.2款约定,若本项目实际支出成本低于原约定成本预算,则多出部分划入至可分配收益,按照5.1条款进行分配。第5.3款约定,若本项目实际支出成本高于原约定成本预算,则就多出部分,甲乙双方在确认项目结算报表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比例将资金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承担多出部分成本支出,甲方需向乙方开具符合乙方财务要求的收据作为财务凭证。协议第8条约定,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约定义务,即构成该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守约方本合约标的金额30%的违约金。协议第9条约定,争议解决,因本协议的解释及履行而产生的争议,首先须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产生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委托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协议第10条约定,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演出结束协议双方完成利润或亏损结算支付完毕之日为止。
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告支付14万元、于2019年5月6日向被告支付14万元。上述演奏会于2019年6月30日在湛江举行。
原告与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被告出具《告知函》,原告与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认为:1、“理查德?克莱德曼钢琴演奏会湛江站”合作项目在票务和财务方面存有众多问题(详见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9月3日《关于理查德音乐会项目财务审查问题报告》),其中对费用预算分配和超预算支出部分,被告未告知原告与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亦未征得原告与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同时,被告应对上述报告所提问题中的项目费用支出真实性、合理性负证明之责任,被告虽对上述报告作了回复,但回复内容并未解释清楚问题存在的原因,也没能提供相关依据。2、项目执行和落地都在湛江,因被告是项目大股东,并由被告委派项目负责人,但在项目进展前和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都从未向股东方正式汇报过,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曾派员到被告审查项目情况,但对其提出的问题被告未能及时作出解释及处理,现原告与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要求项目负责人前来项目执行地湛江汇报整个项目情况,被告却一再推托,不履行该义务,完全漠视股东权益。3、以上问题由于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原告与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以供被告选择其一:(1)被告于2019年9月26日前派项目负责人到湛江当面汇报整个项目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提供资料证明;(2)被告于2019年9月28日前,全额返还原告与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的该项目投资款。以上方案意见仅适用于本次协商,若被告未选择上述解决方案,则原告与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将委托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被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原告与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出具《回复函》,被告回复的内容如下: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疑问,被告已作出充分的回答,相关文件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财务来被告对账的时候也是全部一一查看核对过,被告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对于疑问的地方也是一一作出了解释,也提供了相关证据,对于提出的被告认为无理的问题被告工作人员也作出了回复。对于被告解答的任何问题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均一致采取不认可的态度,并漠视被告提供的相关依据。对于原告与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一再的认为被告有义务一定要到湛江汇报项目情况,并提出了解决方案(1),对此,被告认为是不合理的,并对于原告与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方案(2)要求被告于9月28日前全额返还投资款,更是无理的要求。被告一直秉承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也邀请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于9月20日来被告再次查看相关文件,被告相关负责人于9月20日当天全天等候,均未得到任何回应。被告相关负责人因被告其他业务关系无法于9月26日前往湛江,若坚持认为只有被告派相关负责人前往湛江才能解决问题的话,被告可以同意于2019年10月10日派相关负责人前往湛江。
原告与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告出具《促请全额退还投资款告知函》。原告与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一致认为:“理查德?克莱德曼钢琴演奏会湛江站”合作项目在票务和财务方面存有众多问题(详见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9月3日《关于理查德音乐会项目财务审查问题报告》)。被告是项目大股东,并由被告委派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被告应对整个的项目费用支出真实性、合理性负证明之责任,被告虽对上述报告作了回复,但回复内容并未解释清楚问题存在的原因,也没能提供相关依据。应股东要求于10月9日派人前来湛江汇报,也空手而来,未能按股东要求带相关证明资料。以上问题由于多次提出协商和解决方案,未能得到被告诚意回应,一拖再拖,现原告与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只能促请被告全额退还投资款作为最终解决方案。请被告于2019年11月15日前全额返还原告与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的该项目投资款。以上方案意见仅适用于本次协商,若被告未按照上述方案解决,则原告与湛江市蓝大传媒有限公司将委托律师事务所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起诉,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另查:原告向本院提交原告与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主张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了律师费1.7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述《〈浪漫辉煌一理查德?克莱德曼钢琴演奏会湛江站〉投资合作协议》是否应当解除;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退回投资本金28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原告主张,被告违约、不提供项目财务收支的证明资料与原告进行结算、未向原告支付投资款本金及利润收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实现收回投资款及分得利润的合同目的,从而请求解除《〈浪漫辉煌一理查德·克莱德曼钢琴演奏会湛江站〉投资合作协议》。根据《〈浪漫辉煌一理查德·克莱德曼钢琴演奏会湛江站〉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原告需按本案项目预算总成本的费用,以资金投资方式占本项目投资额的20%股份,同时享有上述比例演出收益的权益和承担亏损的义务;乙方收益=本项目可分配收益×乙方投资比例;可分配收益=本项目总收益=本项目总收入(票房总收入+赞助收入+其他收入)-本项目运营成本-相关税费,其中本项目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门票销售收入、招商赞助收入、广告收入等及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收入(不包括甲乙双方的投资款)。本案中,演奏会已于2019年6月30日在湛江举行完毕,从上述《告知函》、《回复函》、《促请全额退还投资款告知函》的内容可知原告与被告系在演奏会结束后进行结算过程中产生了争议。根据约定,原告应同时享有演出收益的权益和承担亏损的义务,而原告是否能够收回投资款本金及分得利润需取决于项目的运营情况。原告请求解除《〈浪漫辉煌一理查德·克莱德曼钢琴演奏会湛江站〉投资合作协议》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基于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退回投资款28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1.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湛江市精美广告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804元,由原告湛江市精美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晋林
人民陪审员 黎云凤
人民陪审员 王锡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巫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