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金建众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市金建众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申5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金建众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龙津里建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租住**市金川区***8栋1口3楼左室。 再审申请人**市金建众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建劳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3民终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建劳务公司申请再审称,经过庭审和当事人陈述可知被申请人掉入沟内的时间是2018年9月7日20时,天并没有黑下来,申请人已在施工现场搭建了钢管防护栏,故被申请人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部分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地面施工人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施工人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这些标志的明显程度和措施充分、可靠程度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之注意避免损害发生,则其不负责任。本案,金建劳务公司在老旧房改造过程中,对挖掘的暖气管道设置了防护栏,但未设立明显标志并安装照明设备,致***晚上回家掉入挖掘的暖气管道沟内造成损害,金建劳务公司违反了注意义务,其无证据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故二审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其主张***自身存在过错并承担部分责任的再审理由不能支持。综上,金建劳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金建众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