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2民初4926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3月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建众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青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翀,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市金建众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56元,减半收取1067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