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长春、扬州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003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被执行人:扬州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2月07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3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依***的申请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03执13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