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恢1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陈玉泉。
被执行人:扬州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永裕。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2月07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3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依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选写内容协议主要内容:……),后申请执行人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03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广才
审判员 钱仁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