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执1599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社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靖边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正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榆林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边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民终3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靖边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榆林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1101075.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09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靖边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因账户中余额暂时不足以支付全部案件款,待账户中案件款足额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予以划拨。
3、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2021年5月22日、2021年10月29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靖边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车辆无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靖边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正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靖边县大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榆林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李 燕
审判员 刘福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