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12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红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瀚,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农民。。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8民终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学玲
审 判 员 张奋霆
审 判 员 张叡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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