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4431-1号
原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田宏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乡XX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街道花XX村XX号。
原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21929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0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吴 邓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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