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大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榆林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成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余社明、**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
负责人:马晓峰,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润旺、姬语学,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大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余社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成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西沙青山路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社明,男,汉族,1959年6月21日出生,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9月2日出生,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双,男,汉族,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米脂县郭兴庄乡。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住榆林市榆阳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大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榆林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成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余社明、**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民终914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5540993.6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8850元,执行费8164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主动向本院缴纳1000万元人民币。6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在签订协议后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3万元人民币。2、剩余借款本金在2021年11月20日前全部清偿完毕。3、本案利息待本金清偿完毕后,若农行有相关政策另行协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大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榆林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成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余社明、**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该协议及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8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生华
审判员  惠海胜
审判员  沈国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