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坤丰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180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告:***,男,约45岁,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告:陕西坤丰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坤丰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巾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