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晟安建设有限公司

内某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安盟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21民初119号之三 申请人: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兴安盟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的财物限于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的位于***右翼前旗某镇某小区某区10号楼1**101、201室,2**103、203室已由买受人**购买,其余房产登记在兴安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