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21民初119号之三
申请人: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兴安盟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的财物限于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的位于***右翼前旗某镇某小区某区10号楼1**101、201室,2**103、203室已由买受人**购买,其余房产登记在兴安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