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晟安建设有限公司

内某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安盟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21民初119号之二 申请人: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兴安盟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的申请人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安盟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兴安盟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右翼前旗某镇某小区某区5号楼2**9xx、1xx1、1xx1、7x3室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590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兴安盟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右翼前旗某镇某小区某区5号楼2**9x1、1xx1、1xxx、xx3室。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