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与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03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住吉林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203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同时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不动产调查。当下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信息。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即时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冯 锐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