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某某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3民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西山18号。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上诉人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称诉争工程款应以实际批复量支付进行结算,拨付给被上诉人**全的工程款已经超出了应付金额,超出部分被上诉人应当返还,并且被上诉人**全未实际全部完成工程量。被上诉人**全称一审判决在欠工程款金额的计算有误,代缴税金及未完工程价款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在给付被上诉人的汇款中都是由路桥公司直接发到工人手中,判决书没有保护先期进场的计时工工资是没有根据的,上诉人应当在鉴定金额外给付计时工资。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完成工程施工量的结算给付数额均有异议。故一审法院对双方完成工程量的结算给付数额没有查清。重审时应查明案件事实,据实认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予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玉堃 书记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