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302民初1995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市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鸡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5月1日出,住黑龙江省鸡**市鸡冠区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市鸡冠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黑龙江省鸡**市滴道区道区。 被告: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住所地黑龙江省鸡**市鸡冠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法,住黑龙江省鸡**市鸡冠区鸡冠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