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302民初1995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市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鸡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5月1日出,住黑龙江省鸡**市鸡冠区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市鸡冠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黑龙江省鸡**市滴道区道区。
被告: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住所地黑龙江省鸡**市鸡冠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法,住黑龙江省鸡**市鸡冠区鸡冠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