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民初1339号之一
原告: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春润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原告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酒泉春润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2022年9月21日原告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酒泉春润建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8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4954元,由金塔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