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2民初1975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商汉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6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日期以银行反馈信息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敬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立霞

书记员刘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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