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成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民初2584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齐民路17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332876084C。
法定代表人:黄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萍,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新安北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057909565E。
法定代表人:臧法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赣0302民初258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石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170000元。因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撤回对***成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且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故解除对被申请人***成石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170000元的查封、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因本案对被申请人***成石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170000元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葛淋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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