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成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民初2584号
申请人: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齐民路17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332876084C。
法定代表人:黄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萍,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新安北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057909565E。
法定代表人:臧法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财产170000元;本案诉讼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并提供了责任限额为17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为保障其权利在判决后得以实现,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石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170000元。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葛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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