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

***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民初9203号
原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3171557。
法定代表人:林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华,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经济开放区齐名路17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33287084C。
法定代表人:黄万,董事长。
原告***净环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净环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江西省鸿信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华春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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