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5民初5007号
原告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庆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