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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5民初5007号

原告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庆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