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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某某印务装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6636号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对上诉人石家***印务装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冀01民终6636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三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石家***印务装订有限公司承担”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8,593.2元,由上诉人石家***印务装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孙丽娜

审判员  于 英

审判员  陈 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