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6636号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对上诉人石家***印务装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冀01民终6636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三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石家***印务装订有限公司承担”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8,593.2元,由上诉人石家***印务装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孙丽娜
审判员 于 英
审判员 陈 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