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3民初409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光泽县闽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创世纪一期10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耀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华,福建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9.3元,减半收取计2634.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范金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伟
书记员许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