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3民初409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光泽县闽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创世纪一期10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耀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华,福建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9.3元,减半收取计2634.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范金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伟
书记员许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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