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庞大高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1民初153号之一
原告:福建庞大高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大沙村石磊72号。
法定代表人:翁清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峰,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凤,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10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耀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庞大高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受理。原告福建庞大高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庞大高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庞大高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7元,减半收取计3438元,由福建庞大高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美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惠珍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