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2638号
原告: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10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505147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漳州天宝国有林场,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青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048956605XU。
法定代表人:吴中南,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加源,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漳州天宝国有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