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522民初1709号
原告:***,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桓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峰,男,57岁,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告:**,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系退休干部,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原告***诉被告桓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履行了给付原告***7万元的义务,原告***放弃7万元以外的余款,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姜遥
审判员***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