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522民初704号
原告:XX,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自治县人,系工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桓仁满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桓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丽萍,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诉被告桓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桓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3元(由原告XX预交),由原告XX负担。
审判长关伟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