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诺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桓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通化市远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502民初1700号
原告:通化市诺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桓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丽萍,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陈维国,**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通化市远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诺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桓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通化市远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市诺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9.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143.00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