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338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联安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69区新福夹板市场二期5栋080-0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92255R。
法定代表人:**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中维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桂花路15号红树绿洲1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08WU1H。
法定代表人:彭木侣。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安林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维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联安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联安林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联安林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4.62元,保全费1147元,共计2551.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 松 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