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1642号
原告:湖北帕布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村街道二七路与交汇处(建设大道1131号)利腾国际第1栋2层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中维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桂花路15号红树绿洲1栋201。
法定代表人:彭木侣。
原告湖北帕布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维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湖北帕布罗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帕布罗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帕布罗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4元,由原告湖北帕布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康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