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6690号
原告:三***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抱坡路津海建材市场型材三区二排79-8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7870713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中维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报社区桂花路15号红树绿洲1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08WU1H。
法定代表人:彭木侣。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一份撤诉申请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12.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三***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宋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