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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黄埔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7101行审418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富国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7007520674E。 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8号201-1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618618988D。 法定代表人:陈迩榕。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增林罚决字〔2017〕第07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申请执行内容为:1.责令被执行人在2018年1月31日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1626平方米林地恢复原状。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作出的增林罚决字〔2017〕第07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被执行人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1626平方米林地恢复原状,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谭 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