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终127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村大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迩榕,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8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上诉人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为1319.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凡
审判员 莫 芳
审判员 曹佑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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