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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辖终4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398号体育中心北附楼225、230室(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村大坳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8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发生在广州市黄埔区内,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第八条其他约定条款第4项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共同遵守、执行,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定辖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合同签订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