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3124-1号
申请人:***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XX镇大桥口,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5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娉,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巷XX小区XX号楼XX**XX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8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晶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2597.5元的财产,并于2021年4月1日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2597.5元的财产。
申请人***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保全费107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萤
二O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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