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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8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大桥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576。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881。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312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2597.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40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个。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2597.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3124-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