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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407号 申请人:***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大桥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576。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881。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312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2597.5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个,实际控制金额共计2830.79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407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3124-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