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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格林璍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1907号 原告:陕西格林璍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337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228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陕西格林璍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格林璍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格林璍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 莹 书 记 员 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