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
***与***、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2年7月4日、8月1日、9月9日、9月28日、9月17日对***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71.72元,已扣划至法院指定账户。
本院于2022年10月30日作出(2022)鲁1703执746号限制消费令,对***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10月3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703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