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703诉前调书148号
原告:菏泽市定陶区祥明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区连接线与盛阳路交叉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菏泽市定陶区祥明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白土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菏泽市定陶区祥明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裁判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