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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1145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雅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白土山路中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73815177X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为双,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菏泽市牡丹区。 第三人:***,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鄄城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