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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703民初913号 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镇镇政府北2公里定陈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CDX2G8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白土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73815177XR。 法定代表人:***。 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山建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山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山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支付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砼款1383469.92元及利息(利息以1383469.9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2%计算利息;按前述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57162.19元);2.判决被告***、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承担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自2022年12月8日-2023年4月10日,原告向二被告承包施工的定陶财金新世界项目工地供应混凝土。2022年4月17日,经原告与被告***对账确认,截止2022年4月17日,被告共欠原告商砼款1383469.92元。2022年4月18日,被告又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383469.92元,月息1.2%,借款人签名:***,身份证号37292319********,2022年4月18日”。上述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我欠原告的款项属实,由于疫情及政府资金不到位,暂时没有能力偿还,愿意协商分批偿还。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购买原告的混凝土,拖欠原告混凝土款,2022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383469.92元,月息1.2%,借款人签名:***,身份证号37292319********,2022年4月18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2年9月16号偿还利息5万元,其余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所欠商砼款1383469.92元及利息,由原告所举欠条为证,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欠款1383469.92元及利息(利息以1383469.92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月息1.2%,自2022年4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扣减已偿还的利息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3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崔 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秦淑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