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97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负责人:**彬,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鄄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鄄城分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鄄城分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
二、上述第一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