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381执保1456号
申请人:***,女,住所地:海城市。
被申请人:海城市天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牌楼镇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海城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望台镇祥旺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城市天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城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保全,且申请人同意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于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