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城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城市孤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381民初4171号
原告:海城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孤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城市孤山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孤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城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城市孤山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陈雪
人民陪审员焦明
人民陪审员金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边诗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