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保750号
申请人:鞍山天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龙江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海城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望台镇祥旺小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鞍山天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城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海城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资金5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2年8月19申请人鞍山天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财产财产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381民初516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保全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